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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小学不允许留级跳级和开除学生

时间:2017-04-11 15:43   来源: 互联网    作者:文辉  阅读量:14614   

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江西对《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入学1个月内应建学籍档案

记者了解到,此次制定的《办法》总共分为5章,由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等部分组成。

根据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及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等。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在学籍变动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普通高中学生因监护人户籍迁移或工作地发生变更,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须休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学校核实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传染病短期不能痊愈或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此外,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中小学原则上不允许留级、跳级,特殊情况由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未经批准,学籍信息不得外泄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学校应及时为升学学生更新电子学籍系统中的照片信息。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在学籍保障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记者 涂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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