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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7:设计总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9-06-25 16:26   来源: 东方财富    作者:安远  阅读量:15886   

证券代码:603357 证券简称:设计总院 公告编号:2019-038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163号文件《关于核准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8,12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4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7,72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50,807,100.98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6,920,899.0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会验字[2017]4846号”《验资报告》。 2019年01月29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变更主要结合公司最新实际需求,对原“提高公司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原“提高公司研发能力建设项目”、原“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三项目内具体建设方案、构成明细和募集资金在各项目中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增加了“业务布局股权投资项目”,详见《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业务布局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为3030万元,包含投资“甘肃天成道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天成”)、“四川天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设”)两个子项目,投资金额分别为330万元、2700万元。 二、已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情况和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桐城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4)。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存储金额 (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提高公司生产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 12089001040021356 能力建设项目 278,734,000 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营销与服务网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58050078801600000029 络建设项目 140,605,000 桐城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提高公司研发司合肥寿春路支行 499020100100235655 能力建设项目 168,161,000 三、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变更新增的“业务布局股权投资项目”,公司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于项目实施主体甘肃天成、四川天设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存储金额 (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业务布局股权投资 公司合肥分行 8112301012400521603 项目-甘肃天成 3,300,00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业务布局股权投资公司合肥分行 8112301012200522924 项目-四川天设 27,000,000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8112301012400521603,该专户仅用于“业务布局股权投资项目-甘肃天成”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账号8112301012200522924,该专户仅用于“业务布局股权投资项目-四川天设”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前述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元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元证券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甘肃天成或四川天设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对公司、甘肃天成或四川天设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晶晶、佘超在专户存储银行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甘肃天成或四川天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甘肃天成、四川天设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公司和国元证券。 6.甘肃天成或四川天设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甘肃天成或四川天设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甘肃天成或四川天设、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甘肃天成或四川天设可以主动或在国元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元证券发现公司、甘肃天成或四川天设、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四方监管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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