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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7:永泰能源关于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存储监

时间:2019-06-28 15:31   来源: 东方财富    作者:柳暮雪  阅读量:19065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62债券代码:136439、136520债券简称:16永泰02、16永泰03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27号),公司于2015年2月3日至12日向五名特定对象发行了5,076,142,131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97元,共计发行股份5,076,142,131股,每股面值1.0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998.0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863,809,998.07元,于2015年2月12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验字(2015)第000008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储账户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需要,经公司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瀛石化”或“甲方”)通过所属子公司山西永泰华兴电力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电力销售”或“乙方”)增加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2019年6月24日,华瀛石化、华兴电力销售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宾路支行(以下简称为“监管银行”或“丙方”)以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丁方”)完成了相关《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签署。 三、《募集资金存储账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存储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开立成功之时,账户余额为0万元,该账户仅用于甲方惠州大亚湾燃料油调和配送中心项目及惠州大亚湾燃料油调和配送中心配套码头项目、收购惠州大亚湾华瀛石化100%股权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账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共同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宜霖、胡剑飞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账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甲方、丁方。 6、乙方从账户支取款项用于上述募集资金项目投入时,应向丙方提供项目合同、结算单等证明文件(以下简称“证明文件”),丙方负责对证明文件进行形式性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乙方确保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账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监管期限到期后协议自动终止。如在此期间内,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则协议提前终止。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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