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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得:关于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时间:2019-10-07 17:44   来源: 东方财富    作者:如思  阅读量:19930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18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7日披露《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年 3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50),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农商行”)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 02 民初 134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青岛农商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019)鲁 02民初 13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青岛农商行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 02 民初 134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商行 50,000,000.00 元及自 2018 年 4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按利率 5.5%计算的债券利息 2,034,246.58 元; 2、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商行自 2019 年 1月 16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本金 52,034,246.58 元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03,326.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共计 308,326.00 元,由原告承担 1,533.00 元,被告承担 306,793.00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 02 民初 134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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