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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兴股份:关于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9-10-25 08:41   来源: 东方财富    作者:樊华  阅读量:14302   

证券代码:002757 证券简称:南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9-115 号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26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34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2.94 元,募集资金总额 353,779,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1,000,182.43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15)020044 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产能利用的实际情况,为更好贯彻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终止实施“自动封边机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原募投项目”)的投资,并将原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账户余额用于“南兴装备家居智能化生产设备华东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新募投项目”)。新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为高端家具智能化生产设备等,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南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南兴”),实施地点为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虹路北,钱更路西,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 日、2019 年 4 月 19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和《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 二、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为上述新募投项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鉴于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无锡南兴,由无锡南兴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无锡南兴、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或简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号码 账户余额(万元)无锡南兴装备有限公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090010190010062491 0.00 司 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 1: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无锡南兴装备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为“甲方”) 乙方: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丽华、杨生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无锡南兴、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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