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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财政治理环境推动科研激励政策

时间:2017-05-11 14:06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如思  阅读量:9572   

财政部门需加强财政政策的调整,为激励科研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张绘

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发挥科研人员的创造优势,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前不久,人社部等多部委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挂职或参与合作可得开发收益、取得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设立创新岗位并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等4项支持政策。紧接着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换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财政部门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财政政策的调整,为激励科研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简政放权,给予科研事业单位更多预算自主权

第一,财政管好总量和结构,给予科研事业单位相应的预算自主权。财政依据科研事业单位合理的运行成本,合理测算各类型科研事业单位资金拨付总量和主要支出结构。第二,进一步合理完善科研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代表大会和股权分红制度,改革科研事业单位的人才和科研组织形式,逐步推进科研事业单位编制改革和人员聘用制改革。第三,给予科研事业单位内部预算管理和支出使用的自主权,收入分配向科研关键岗位和科研优秀人才倾斜,逐渐为我国创建世界一流科研院所打下更好的人才基础。

逐步建立符合科研事业单位特点的绩效薪酬制度

第一,建立稳定的科研人员工资收入渠道,提高财政保障力度。明确科研人员的津贴、福利、绩效奖金等经费来源。除了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并且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部分作为基数外,还应该从科研机构的自主创收收入和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入中提取部分作为补充。第二,尽快制定出针对科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财政保障办法。尽快推动针对制定绩效工资核算办法的实施工作,核算中一定要将科研事业单位区别于其他事业单位的特殊属性和科研人员科研工作的特殊性作为重点因素考虑。第三,借鉴美国等经验,除科研项目外,还应该将科研团队、实验室、科技创新、经济效益等等都作为评估对象,形成不同的绩效评估框架和体系。将政府财政资金用于科研事业发展和科研项目的成本和社会提供相应科研服务的成本做比较,以确定最佳提供者和最佳执行者,并促进科研绩效的更好运用和实施。改革过去以发表论文等成果产出为主要衡量标准,将包括技术创新形式、高水平人才交流、国际合作水平、科研人员通过创新创业带来的经济效益等多元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绩效评价系统。

完善科研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和终生收入制度

第一,改善科研事业单位人员薪酬和岗位制度,应尽快建立起促进科研事业单位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促进企业和事业之间人才合理流动。完善相应的养老和社保转移接续制度。第二,对科研人员科研成果转化给科研事业单位带来的长期收益,给予终生收益分红,建立符合科研人员科技创新价值体现和科技成果转化入股分红的“终生收入制度”。第三,国家应该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重点扩大复合型、应用型、高技能型科研人才激励的预算资金安排。积极建设一批科研事业单位的流动人才岗位,从而为开展吸引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顶尖人才兼职的试点工作做准备。

完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

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使用办法,提高劳务费比例

会议费等简化测算依据并逐步整合各类会议的预算编制。建立开源与规范管理并重的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办法,逐渐改变科研经费中“重物不重人”的倾向。目前国家竞争性科研项目中,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都提高了人员提取劳务费的比例,今后针对其他科研项目以及科研院所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也应该参照执行。

建立科研人员工资调查制度和科研人员薪酬大数据库

第一,通过数据信息收集和分析,逐步建立符合科研事业发展需求的科研人员工资增长机制,科学决定科研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水平和薪酬调整幅度。第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科研人员合理流动。不断优化科研事业单位专业、人才资源布局结构和对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激励。第三,为避免出现由于人才过度竞争而导致的个别科研院所人才流失严重达到“伤筋动骨”的地步,并催生出“职业跳槽教授”这个群体,需要通过科研人员薪酬大数据库等加强对科研人员流动的管理,高层次人才也需要树立对聘用合同的契约意识,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逐步规范人才引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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