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赣商财网 > 产经

“免费试镜”却要支付699元制作费

时间:2017-06-01 13:44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白鸽  阅读量:12787   

六一儿童节临近,许多家长选择为孩子拍摄纪念照、艺术照,以记录孩子的成长。但是,不少消费者在选择儿童摄影服务后,却发现掉进了“免费拍摄却花钱”“优惠条件不兑现”等消费陷阱。

记者获悉,市民杨先生带着孩子在商场出口处,被儿童摄影机构派出的“小蜜蜂(促销员的俗称)”,主动“搭讪”,以“免费让孩子试镜”的名义让其带孩子到某摄影机构拍摄儿童写真。杨先生事后向摄影机构索要“免费”照片时,得知要支付699元的照片制作费,才发现已落入了消费陷阱。

无独有偶,5月5日,陈女士在一家儿童摄影机构给孩子预订了一套儿童写真作为孩子的过节礼物。预订时,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可免费升级一张16寸的照片。5月13日进行了拍摄,24日选照片时摄影机构并没有询问陈女士选择哪一张照片进行放大,陈女士提出疑问,摄影机构表示并不知情,“承诺”不予兑现。

针对儿童摄影消费纠纷问题,济南市消费者协会提示广大家长:不要贪图优惠盲目选择摄影机构,拍照前要看摄影机构是否具备营业执照,拍摄项目是否明码标价。摄影机构承诺的服务内容、价格、规格等要求要以书面形式详细列出,如果已有格式合同,也要要求修改补充。如照片总张数、放入相册的张数、相册的尺寸、页数和制作要求、拍摄的时间选择范围等。

同时,在预交款项时,应注意“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对于“定金”,《合同法》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予返还。而对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主动索要消费凭证,包括发票(或者盖公章的收据)。与经销商约定照片、影片等资料的所有权问题。这些资料的版权如归消费者所有或未经消费者允许,摄影机构不得转载或使用,对于消费者不认可的作品,商家应当面删除。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