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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股份: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

时间:2019-08-15 17:32   来源: 东方财富    作者:安靖  阅读量:9933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项目概述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拟签署项目投资补充协议的议案》,《项目投资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前海汇金拟投资人民币 3.1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 2.5 亿元)进行购买土地,建设园区事项。公司作为前海汇金的母公司,将在各方面加大对前海汇金东坑项目的支持,确保项目投资到位,准时开工,按时达产,税收达标;同时,公司郑重承诺并担保前海汇金东坑项目达到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的各项效益要求。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19 年 8 月 2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站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拟签署项目投资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6 号)。 二、投资项目最新进展情况 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 乙方: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项目地块位于东坑镇农业园;用地面积 15014 平方米,约合 22.52亩;为国有工业出让用地,出让期限为 50 年(以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具体规划指标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二条项目产业类型:(7452) 检测服务业。 第三条项目投资总额:人民币 3.1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 2.5 亿元。 第四条 乙方承诺本项目按东莞市重大项目的要求标准申请纳入东莞市重大项目推进。 第五条丙方(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是乙方的母公司,授权乙方与甲方签订投资、税收等相关协议;丙方将在各方面加大对汇金天源东坑项目的支持,确保项目投资到位,准时开工,按时达产,税收达标;同时,丙方郑重承诺并担保汇金天源东坑项目达到甲方对项目的各项效益要求。 第六条土地开发程度:地块周围基础设施基本达到三通。 第七条乙方同意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两年内竣工投产。项目在 2022 年 6 月前试投产;预计于 2022 年 12 月前达产;2023 年度为正常投产的第一个计税年度。 第八条乙方在东坑镇注册广东汇金拓展实业有限公司运作该项目,且在东坑镇缴纳税收完成协议的财政贡献指标,乙方不以任何形式变更注册地。 第九条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占地面积):乙方承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 1110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产出比:乙方承诺项目每年生产总产值不低于每亩 12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财政贡献:乙方承诺项目正常投产后,第一个计税年度起每年缴纳税收总额每亩 150 万元人民币以上,即年缴税 3378 万元;纳税考核年限为期15 年(总纳税额 50670 万元,若乙方提前完成总纳税额,即提前终止考核年限)。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 5 %,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不低于 5 件。 第十三条 能耗要求:项目自建成投产之年起,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符合东莞市东坑镇的相关控制目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符合《东莞市“十三五”期间工业行业能耗控制实施方案》的相应行业标准,并优于东莞市相应行业的增量准入评价值。 第十四条 如乙方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按原土地价款(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价为准,不包含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测量费、土地登记费和土地证书费等乙方应当缴纳的税费)乘以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占约定出让的土地使用年限的比例,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一)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功能进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建设,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功能(如用于商业用途或房地产开发、未经审批变更产业类别等)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用途的。 (二)因乙方原因,乙方在项目用地约定的开始动工之日起期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乙方在项目用地约定的开始动工之日起计 12 个月内,已动工建设的工程量不足设计图纸总工程量的五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未达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如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内缴纳违约金。 (五)若乙方净资产未能达到本协议第三条投资总额的 10%。 (六)如未经过甲方同意进行股权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或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发生转让或权属变更及潜在变更的。 第十五条 发生上述的任一情形,自甲方确认对项目进行回购并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甲、乙、丙三方就项目回购的事宜即已达成一致,回购价格计算方式如下: 回购价格=(原土地价格款÷50)×(50-项目用地已出让年限) 第十六条 甲方按本条约定提出购回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乙方不得拒绝,并应在 60 日内无条件地签署相关文件及提交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腾空用地,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作任何补偿。自甲方提出收回和购回要求之日起 3 个月内乙方不拆除的,由甲方自由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产生的处置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如乙方在投资强度上未按协议第九条约定,甲方可一次性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成交价款 20%作为违约金。 第十八条 为确保市、镇财政收益,乙方必须依法纳税,如项目年财政贡献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与乙方另行补签协议,乙方应每年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年度违约金额=(约定财政贡献标准-年实际纳税额)×25%】,乙方须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缴纳上一年度违约金额。 第十九条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限开工建设,每延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项目地块公开出让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地块产业准入类别的,启动土地回购。 第二十一条 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投资额度、税收贡献进行建设和生产,并依法在当地纳税,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如乙方出现违约情形,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法律法规重大调整、重大社会事件,以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甲、乙、丙三方不能正常或者完全履行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三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地上建筑物)或通过股权转让整体出售的,甲方可优先回购。若转让或出售给其他第三定,并书面向甲方承诺财政贡献等指标达到甲方的标准,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乙方负责组织新受让方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并由新受让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所有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中财政贡献指会计年度内企业在所在园区、镇(街)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含关税)。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丙三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其他事项 本《项目投资补充协议》签署完成后,公司作为前海汇金的母公司,将积极支持前海汇金投资建设该项目,确保项目投资到位,准时开工,按时达产,税收达标。同时,该项目地块尚需履行招拍挂程序,存在未能取得土地,导致产业园区项目无法启动的风险。后续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项投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项目投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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