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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时间:2019-09-17 11:48   来源: 东方财富    作者:苏婉蓉  阅读量:14623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19074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大族激光”) 于2019年9月11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9年8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8月16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19年8月19日,公司在内部网站上发布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2019年8月30日,公司发布《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9年9月5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19年9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9年9月11日,公 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 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 整结果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2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336 人调整为133 3人,授予股票期 权数量由5,000.00万份调整为4,996.6103万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6日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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