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
为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治理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现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材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申请单位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申请单位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申请单位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等规范格式要求填报申请材料。申请表的规范格式可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
二、申报要求
1、截止到受理期,资质证书满两年以上的,且已具备升级条件的,可申报相应资质升级,不得越级申报。
2、2017年8月有效期届满的地质灾害资质可申报延续。
3、变更单位名称、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一并申报。
4、申报资质需提交纸质材料6份,电子文档1份,并按要求填报报盘。
5、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时间
2017年7月17日至21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受理事项
资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厅政务大厅在规定时间内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由申请单位在受理期内修改完善后上报。
地址:济南(楼盘)市经十东路114号(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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