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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时间:2017-04-08 11:26   来源: 互联网    作者:樊华  阅读量:15479   

本报讯(记者张培奇见习记者范亚旭)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旨在通过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增加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使持有居住证人口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通知》要求,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同时,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加快落实流动就业人员与进城落户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办法;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办法。继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通知》要求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力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员享有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同等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等服务;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扶持、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或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承租市场住房;将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通知》还要求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相关权益;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各地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此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积极探索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途径,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同时,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进城实际落户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财政困难县级政府的财力保障,确保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情况、各地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方和中小城镇倾斜,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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