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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信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续期提供担保暨关

时间:2019-10-28 11:48   来源: 东方财富    作者:柳暮雪  阅读量:17176   

证券代码:300674 证券简称:宇信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7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续期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及子公司珠海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宇信易诚”)因业务需要,拟分别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6.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 1 年。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续期。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作为保证人,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额度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授信协议为准,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2、公司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作为保证人,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额度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授信协议为准,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3、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及续期(前笔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2 亿元,续期额度调整至人民币 2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作为保证人,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额度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授信协议为准,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4、子公司珠海宇信易诚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额度以珠海宇信易诚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授信协议为准,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洪卫东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洪卫东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由于本次交易为实际控制人向公司及珠海宇信易诚提供无偿担保,公司及珠海宇信易诚不提供反担保,因此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洪卫东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截至目前,洪卫东先生通过控股股东珠海宇琴鸿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3,910,5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98%,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为支持公司发展,洪卫东先生同意为上述银行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及珠海宇信易诚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具体担保金额与期限等以公司及珠海宇信易诚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上述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为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及珠海宇信易诚申请银行融资需要担保的问题,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2019 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9 年年初至今,洪卫东先生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人民币 14.90 亿元,该金额全部是其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在前述额度内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累计为人民币 6.72 亿元。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对公司该事项的充分了解及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珠海宇信易诚向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及续期提供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对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珠海宇信易诚向上述银行申请授信及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表示事先认可及同意,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为公司及珠海宇信易诚向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6.5 亿元综合授信及续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及珠海宇信易诚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本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珠海宇信易诚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本次无偿为公司及珠海宇信易诚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实现业务发展及经营的正常所需资金,公司及珠海宇信易诚无需就此次保证担保向保证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宇信科技本次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续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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