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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

时间:2017-05-06 15:55   来源: 互联网    作者:苏婉蓉  阅读量:7620   

原题:江西省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 从今年起——政策出台先过公平竞争审查关

5月5日,记者获悉,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从2017年起,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法规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实施意见》规定,江西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起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文件不得出台

从2017年起,各地、各部门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9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12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12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记者陈文秀、实习生陈学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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